黄佳博律师简介
黄佳博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网络犯罪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专注于办理有一定理据的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网络传销等类型的刑事案件,承办过多起涉及金融衍生品(期权期货等)投资、网络赌博案件银商、代理、推广、保健品销售、金融借贷、虚拟币交易、新零售经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等相关领域的案件,联系微信18819481702。
黄佳博律师办理的部分刑事案件:
(因篇幅有限,仅列举近年来办理的刑事案件,名字皆为化名)
江苏区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不批捕一案
广东X某涉嫌开设赌场罪批捕后取保候审一案
广州吴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涉嫌骗取出口奖励金的诈骗案,涉案金额超1.6个亿,不起诉)
广州邹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因经济纠纷引发的诈骗案,不批捕)
此案涉案当事人系某大型国企编外人员,受该企业委托与某村集体协商租地事宜,由于村委会主任涉嫌挪用合同款项且隐瞒相关事实,村民报案,我的当事人受到牵连,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广强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介入此案后,指派律师及时会见了解案情,本律师结合案情、法律法规及司法判例,撰写《关于邹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取保候审申请书》及《恳请贵院对涉嫌诈骗罪一案的邹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之法律意见书》,最终,在邹某被刑事拘留的第34天,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邹某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广东江门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缓刑)
此案系网赌案件,整体涉案金额为7000多万,涉案人数达40余人,被公安机关列为专案。我们的当事人潘某作为直播主播身份参与了共同犯罪,我们介入此案后,就潘某的涉案金额、违法所得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问题与公诉人进行积极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建议检察机关向法院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在此基础上,建议潘某认罪认罚,最终,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对潘某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湖南省舒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拆分盘”网络传销案件)
此案是省公安厅督办的重大网络传销犯罪案件,我们的当事人舒某作为涉案公司的行政总裁,被指控明知公司通过开设积分拆分游戏实施传销活动的过程中为公司总裁梁某就管理问题建言献策,且以妻子名义成为会员发展下线30多人。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花了将近20天的时间对全案75本卷宗进行详细阅卷和整理证据材料,得出在案证据无法从分证明舒某实际参与公司传销项目的结论,以此为基础向检察院提交《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法律文书,最终成功为舒某争取到不起诉的处理结果。
广州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电信网络诈骗案,不批捕)
此案当事人系涉案公司后勤人员,其通过网络渠道应聘到公司后,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行政性辅助工作,对公司业务模式不了解,也没有参与到公司的核心业务中,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的行为,也没有为他人行为提供帮助。本律师介入后,通过多次会见厘清案件事实,向办案机关提出无罪的法律意见,最终成功狙击批捕。
河南柳某涉嫌网络诈骗案(缓刑)
本案系期货类非法经营案件,公安机关以诈骗立案,我们介入后,首先就涉案公司经营模式进行充分的法律分析,提交法律意见详细论述该模式不属于诈骗,促使检察院以非法经营罪起诉。由于该公司的上游公司均具有期货从业资质,涉案公司只是为有资质的期货公司提供中介服务,是否构成犯罪在法律上存在争议,出于最大化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考量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审判阶段我们两名律师分别选择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的两种辩护策略,最终,法院采纳第二种辩护意见,对柳某适用缓刑。
广东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期货配资类案件,取保后判缓)
肖某某被指控在无任何证券、期货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和刘某某合资设立广州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按照1:50的比例为客户提供股票和期货配资业务,非法经营数额160多万。我们介入后,与办案机关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提出肖某某属于从犯、系自首等观点,并向法院提交了多份参考判例,在侦查阶段成功取保,最终法院对肖某某判三缓四。
湖北省吴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网络炒汇案件,取保后撤案)
四川省张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网络虚拟货币型网络传销,涉案376人,涉案金额20多亿元人民币,张某某取保候审后判缓)
广州董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不批捕,撤案)
广州陈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未呈捕,30天释放)
江苏某市裘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取保,撤案)
福建汪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外汇平台非法经营案,发回重审后得到大幅度减刑);
上海市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离婚纠纷中丈夫恶意报复引发的案件,取保后撤案);
广州C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轻判)
安徽郑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发行预付储值购物卡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获全案最轻判决)
此案系一起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非法集资案件,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在充分阅卷后向检察院提交《关于郑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郑某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及第二层次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意见书》《不起诉之法律意见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等共计13份法律文书,就案件争议问题向检察院承办人员进行充分的沟通交流,部分观点已被检察院公诉部门采纳,起诉书顺位从原来起诉意见书中排名第6降低到倒数第一,经一审后获全案最轻判决。
湖南吴某涉嫌网络诈骗案(保健品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广州廖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涉经济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东莞王某涉嫌诈骗罪一案(荐股诈骗案,正在办理中);
安徽段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中融国际”期货交易平台涉嫌诈骗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珠海“幸福一百”传销案(正在办理中);
四川“网红世家”传销案(正在办理中);
湖北党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广东L某涉嫌提供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一案(销售外挂,正在办理中);
福建X某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浙江X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正在办理中)。
(2021年9月30日更新,更多案例可点击标签“案例及文书”查看)